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7-31
文  号: 芜体群〔2020〕57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7-3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体育局 > 群众体育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39833
名  称: 芜湖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来源:芜湖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体群〔202057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单项体育协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其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我局修改完善了《芜湖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体育局    

 20207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项体育协会,是指由本市热衷于该项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自愿组成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实行体育专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四条 协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其他社会组织具有业务指导的义务;协会的建设与活动开展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秩序与公德。

第五条 芜湖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各科室、机关党组织是协会相关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以下简称市群体科)是协会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芜湖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体育局对协会的下列事务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协会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市群体科负责对协会申请登记、财务审计、人事变更、活动计划、对外交往、评比表彰、初审、年检等业务进行具体管理。

协会应当接受市体育局的检查和考评。

第八条 市体育局和相关单位,扶持协会发展,按法定程序将应由协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协会承担,保障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九条 成立协会,应当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到市民政局进行登记,协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成立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家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协会,发起人应向市体育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协会的组织机构;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协会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收到协会发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成立的协会(筹备组)的实际状况进行考察:

(一)成立协会的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三)提供的协会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四)是否具备开展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对协会筹备组认定符合条件后,出具审查合格新成立协会的书面材料。协会筹备组持市体育局出具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到市民政局进行登记注册。筹备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完成登记注册后,协会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依照章程进行换届、修改章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点等,应按规定程序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注销前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并收缴协会登记证书和印章,由芜湖市民政局登记后注销:

(一)违背协会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年检与换届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市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市体育局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初审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初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上一年度会费收缴情况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换届,换届工作在市群体科指导下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召开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书面报告市体育局及市民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组织换届时,协会应召开换届工作筹备会,研究决定换届各项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工作报告、章程修订、新一届协会领导组成人选、拟任部门负责人选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向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进行换届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会财务审计报告;

(二)协会章程;

(三)新一届协会领导建议人选名单;

(四)负责人人选简历;

(五)负责人兼职应履行审批的相关材料;

(六)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市体育局、市民政局核准批复后,协会可筹备召开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前,应向市体育局、市民政局提交议程、工作报告、拟内设工作部门、拟任负责人选名单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方面的材料。

 

第四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大力发展会员,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逐步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他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10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

第二十七条 协会应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监事等职,必要时可设置常务理事,按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协会可以聘任名誉职务,会长、秘书长不得相互兼任,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等人选应当积极吸纳下列人员依法担任:

(一)热心支持该体育项目发展的本市各界人士;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本市知名人士;

(三)本市体育界著名运动员、专家、学者等。

第三十条 协会的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须报市群体科初审同意后,由协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9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在任期内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变更人选,报市群体科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的要求完善自身建设,具备条件的协会可成立裁判员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需下设分支机构,应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群体科提出申请,经市体育局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协会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一)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协会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协会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现职领导干部均不得在体育俱乐部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二)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协会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从严掌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三)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协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十六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协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一)本人无其他兼职,经批准可兼任1个协会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协会。

(三)兼职不得领取协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十七条 从严控制科级及以下干部兼任协会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

(一)现职、退休科级及以下干部不得在体育俱乐部兼任领导职务。

(二)科级及以下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协会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休科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科级及以下干部最多只能兼任一个协会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四)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干部在同一个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五)兼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干部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六)干部兼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对应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在职和退休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及以下干部,参照本条执行。

(八)本条规定的协会领导职务,指的是秘书长以上职务,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九)其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在职和退休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及以下干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协会、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和职能,从严掌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应当在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提供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体育公共服务为宗旨,以推动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提升竞技体育水平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为目标,积极配合市体育局开展体育活动,推动本市体育健康和谐发展,促进体育强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协会应当主动掌握所从事的运动项目在本市的发展现状,研究本项目的发展规律,向市体育局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建议等。协会应开展与协会业务有关的技术交流、讲座、培训班等,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十条 协会应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发展实体俱乐部,积极开展各项竞赛活动,推进项目普及推广,指导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发展。每年“全民健身日”协会应当组织相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应监督会员、会员单位遵守法规章程,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协会利益和会员利益的个人与行为,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协会应协调好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本运动项目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体育运动者、爱好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协会应当对本项目的教练员、裁判员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建立档案。协会有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帮助提高技术水平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协会应积极承办、协办国家、省、市级体育比赛和活动。协会举办、承办体育活动或赛事应向市体育局报备,举办1000人以上大型体育活动或赛事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批。赛事活动结束后,协会应及时将文字、图片信息报市体育局。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举办、承办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会开展或参与涉外体育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十五条 协会应及时向市群体科填报书面的工作报表,内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举办的主要赛事与活动、取得效果与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打算。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运动项目发展,损害体育爱好者、非会员和其他体育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事、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第六章  印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成立登记的协会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协会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分别报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印章由协会秘书长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协会使用印章,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印章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政府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收取的会费应主要用于会员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的规定、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市体育局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第五十二条 协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协会会费、有偿服务以及组织或个人捐赠和赞助等各项收入要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协会经费开支必须由本协会法人、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方可有效。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会员的监督,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应接受市民政局、市体育局、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财务审计。协会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第五十四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五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协会每年可由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年检时一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协会会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或功能性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此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各类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