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11:15信息来源: 芜湖市体育局阅读次数:编辑:吕效学 字体:【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近期,我们委托第三方对市区公共健身器材现状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器材损坏严重,安全隐患较多。希望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做好公共健身器材的维护管理。为加强我市户外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规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材按有关规定,遵循“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等接收健身器材的组织和单位,负责对安装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单位应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健身设施的完好,确保群众健身安全。居民住宅区、企业、景区等自行配置健身器材的单位,其器材管理职责不在体育部门,其所配健身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检标准要求,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超出安全使用期的要及时进行更新。

  二、管理维护要求

   (一)器材管理。健身器材应安装在广场或开阔地,有利于群众健身,安装在路边和河边上的要立即搬迁到安全的开阔地带。由健身器材受赠单位对现有健身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的器材立即挂牌警示,停止使用,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转入维修流程。

   (二)器材维修。保障维护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器材管理单位联系器材中标单位进行免费维修,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维修情况进行监督、验收。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响应、及时修复的,由器材管理单位记录上报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已超出保障维护期的公共体育设施,由器材受赠单位负责维修,并上报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维护、验收、信息上传各环节的组织工作。

  (三)器材更换。 严格执行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的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受赠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拆除,由属地体育行政部门统一报废后,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配置。

 三、强化社会监督

在所有配建的体育健身器材场所设立服务管理公示牌,公布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监督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畅通监督渠道,建立问题反映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督办有关问题。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将自查维护落实情况于12月1日前报市体育局群体科。届时市体育局将组织第三方对各县区健身器材管理维护情况进行巡检,发现管理维护工作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并与次年全民健身器材分配挂钩。

  

 

芜湖市体育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