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体育局执法依据
芜湖市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公示环节责任: 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发起人、章程、组织机构等);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设立的,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变更的,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申请注销的,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做出批准设立的批复(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依程序到民政部门注册。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批准授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授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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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1.公示环节责任: 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发起人、章程、组织机构等);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设立的,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变更的,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申请注销的,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做出批准设立的批复(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依程序到民政部门注册。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批准授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授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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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代销证,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及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罚 | 1.《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年5月4日)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2012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1.立案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体彩业主经营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体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体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机关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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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二章第11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第19号令)(1993年12月4日)第十条:“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表》);说明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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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国家体育总局新修订《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第四节:“二级裁判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说明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安徽省体育局门户网站和本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文书并将授予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6.监督环节责任: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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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无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1.公示环节责任: 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发起人、章程、组织机构等);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设立的,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变更的,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申请注销的,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做出批准设立的批复(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5.送达环节责任:准予批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文及时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依程序到民政部门注册。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批准授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授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